①原审人民法院接到
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
执行。超过7日没有
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
执行死刑命令才能
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
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③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执行。刑场不得设在和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
执行。 ④
执行死刑前,指挥
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
执行人员
执行死刑。在
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
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临场监督
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
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
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在
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
执行: 被
执行人并非应当
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罪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
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的。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
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⑤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交付
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执行死刑情况(包括
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⑥
执行死刑后,交付
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有关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