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法希望讓大家認為檢舉人是正義使者,扭轉過去「爪耙子」的形象。目前草案主要適用公部門,私部門正在研議中。
廉政署已草擬完成我國首部「吹哨者法案」《揭弊者保護法》,法案中對檢舉人的保護擴及親屬、利害關係人,檢舉人在認為有危害時可聲請保護書保障,且明文禁止對檢舉人的「三大報復」,違反保護書規定的被檢舉人可處3年以下刑責,草案正式送行政院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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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報導,廉政署表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對公部門揭弊的不法行為涵括《刑法》瀆職、《貪污治罪條例》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而情節重大等違法、重大行政違失行為,檢舉人必須向檢察官、政風、司法警察等單位提出檢舉,身分保密且以按指印代替簽名,若檢舉人人身安危有疑慮並可申請人身保護。
若被檢舉人猜出檢舉人身分,揭弊者在偵查階段可向檢察官、審理中則向法官聲請保護書,以書面限制、禁止被檢舉人有接近、騷擾等行為,若被檢舉人違反保護書規定,將處3年以下徒刑,或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聯合報導,廉政署指出,目前雖然有證人保護法和公務人員保障法,但分別只保護刑事案件的證人和公務人員,不過檢舉人不一定是證人或公務人員;保護法希望讓大家認為檢舉人是正義使者,扭轉過去「爪耙子」的形象。目前草案主要適用公部門,私部門正在研議中。
中時報導,案中明訂三大「禁止報復忠良」條款,確保「吹哨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工作權、經濟權。
也就是對揭弊人權利保護,條文列舉禁止報復的三大類型,包括對揭弊人的身分、官職等、薪俸作不利對待;對進行中的契約終止或變更;或是實施強暴、脅迫、侮辱或騷擾等行為;揭弊者若認為受到報復,行政救濟可依公務員保障規定申訴後,不負舉證責任,轉移由機關提出說明。
另為防止黑函文化或藉檢舉「挾持」機關,明定對於惡意檢舉人的保護排除在外,也就是檢舉不能成為護身符。
原始版本設有「保護委員會」接受檢舉人的申訴及保護聲請則刪除,回歸司法保護;草案最初規劃的《機關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揭露者保護法》名稱,也統一為《揭弊者保護法》。
《揭弊者保護法》出爐 送行政院審議(蘋果)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聯合)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騷擾檢舉人可囚3年(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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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Victor @Flickr CC BY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