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和目前實務上越來越盛行的信託,當你和我面對照顧父母且未來日子必須自立自強不能期待兒女扶養的世代,這一系列的QA方式,希望可以成為大家的幸福傳承法律指南。
文:吳孟玲、林李達、劉德鏞
遺產稅介紹
親人過世得進行辦理的其中一項手續,即為申報並繳納遺產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稱遺產法)第8條,在繳清遺產稅前是不能辦理分割遺產等後續手續的!然而究竟何人該繳納遺產稅?遺產稅是如何計算的?這篇一次整理給大家。
誰該繳納遺產稅?
- 根據《遺產法》第6條1項,如果有遺囑執行人,那麼遺囑執行人應繳納遺產;若無,則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繳納遺產稅的義務人。
- 原則上遺產稅是要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分擔繳納遺產稅的義務,而非由按應繼分比例分擔。
- 如果其中有繼承人不願分攤,或是對於繼承比例有意見時,繼承人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共同共有繼承登記,以避免遭罰。
遺產稅計算方式
根據《遺產法》第16條至第18條,有許多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是遺產稅的扣除額或是免稅額,因此在計算遺產稅時,得先確定扣除後的遺產總額為何:根據財政部111年公布之最新關於免稅額、扣除額的金額如下:
遺產稅計算
「例如」父親過世,留有母親和兩名子女,此時:
- 先計算各樣扣除額:遺產的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兩名兒女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共100萬元,也就是在本件遺產可主張的各樣免稅及扣除額,總計為1,926萬元,也就是遺產在1926萬內無需繳納任何遺產稅!
- 如果本件有喪葬費或被繼承人有年邁父母等,都還可以再加入計算,但舉例為求精簡就省略不計。
- 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很多,經過上述計算後還有遺產淨額,根據《遺產法》第13條,遺產稅係用課稅級距之方式來課稅:(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還沒繼承就要繳好多稅,有無合法的節稅方式?
不少人表示,遺產繼承,尤其是不動產,還沒有真正承受遺產就要繳好多稅。倘若要繳納的遺產稅實在很多,到底有沒有合法的節稅方式呢?以下提供幾種方式:
利用逐年贈與
過世者生前利用逐年贈與的方式,慢慢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
- 民國111年,我國每年每人贈與的免稅額為244萬元,也就是說,每年贈與給子女在244萬元以下者,是不會被課徵任何贈與稅的。因此,當長輩想要把財產過戶給子女,又怕百年以後會被課徵高額遺產稅,卻不想繳交贈與稅的話,可以按年度慢慢將財產移轉給希望贈與自己財產留的人,不但可以依從自己的意願分配財產,亦可減少往後子女爭產的爭議;每年慢慢移轉,相對之下更是比較無痛的財產分配。
- 然而需要注意《遺產法》第15條,在兩年內贈與的遺產,通通會被納入計算遺產總額之中,因此慢慢移轉財產的方法為,需要儘早以及趁身體仍健康時便開始規劃,避免白忙一場。
利用附有負擔的贈與
- 根據《遺產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 所謂附有負擔的贈與指的是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例如:父親將房屋贈與給兒子,但兒子需要承接上面的貸款。
- 如果此負擔具有財產價值且能夠履行,亦不是向第三人為給付,就可以扣除該負擔(例如:貸款)不計入遺產中。
利用保險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如果保險契約有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則保險金就不會計入遺產中,因此也可以透過購買保險並指定受益人之方式,來達到減少遺產、節稅之目的。
以夫妻關係消滅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言之就是當夫妻一方過世時,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消滅,存活的那方如果是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在計算遺產前,先向過世的另一半主張分配其剩餘財產。如此一來,既然過世者的財產先分配了部分給配偶作為剩餘財產,其所遺留的遺產金額自然就會減少,進而達到減少被課徵遺產稅的目的。
由於相關稅法條文時常在修正,並且國稅局就以上各樣目前覺得可行的合法節稅方式,可能會在不同時間有不同解釋,建議在生前要做規劃,一定要詢問熟悉該領域之專業人士,依照當時的法條規定,給予最適切的建議。
遺產稅太多錢繳不起,怎麼辦?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的納稅通知書後,必須在「兩個月內」繳清稅款,並且應以「現金」繳納為原則。但不少遺產繼承物的內容不是現金或股票,而是一堆林地、農地或房子,這些並不好立刻變現,且不是每個繼承人都有餘錢可以繳納高額遺產稅等,那該怎麼辦?
由於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連帶清償責任,而不是誰分到房子誰就得去繳,也不是只負擔依照應繼分(幾分之幾)的負擔額,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亦會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將全體繼承人移送行政執行,誰名下有財產誰就最容易被執行,就此要先說明。
先申請展延期限
如果遇到遺產稅額太多無力支付或者繼承人間還沒有達成共識,有必要延期,可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展期限,最多期限以兩個月為限。
申請分期繳納
如果已延期兩個月,仍因為稅額龐大無法繳納(應繳稅額超過30萬元,並且確實有困難在期限內一次支付),此時可以向稽徵單位申請分期繳納,總共最多可分18期,每期不能超過兩個月,也就是最多三年內(36期)要繳完。
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如果被繼承人之遺產留有存款,繼承人若能取得「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
- 「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繼承人可以任意決定提領金額,但移轉金額不能大於「應稅金額」。
- 「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必須符合以下兩條件之一:「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
- 如果繼承人間因故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以遺產之存款繳納,可依上述規定,按多數決方式申請以繼承之存款繳納遺產稅,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而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申請實物抵繳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才可以申請實物抵繳。
- 至於能否以實物抵繳並非以繼承人的所得狀況來判斷,而是以被繼承人是否留下現金或銀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才得准予以實物抵繳(即遺產扣除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同等現金之項目仍不足才能申請)。
- 實物抵繳部分,不是什麼都可以抵,例如:土地抵繳有一定比例限制,因為過去有不少人以沒用公共保留用地來抵繳遺產稅,導致政府拍賣不出去,無法進帳國庫。
-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不用全部繼承人同意,如果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共同持有的遺產,而且遺產是被繼承人單獨所有,只要過半數的繼承人同意,且這些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或者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提出申請。
書籍介紹
本文摘錄自《遺產、信託、繼承:人生最該懂的財務法律課,有效分配、爭議解決,有問必答Q&A》,創意市集出版
作者:吳孟玲、林李達、劉德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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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你只有少少的錢,就算你是中等小康,都可能會遇到傳承上的各樣紛爭
在你嚥下最後一口氣之前,能花光最後一分錢,不留債務,也不留財產給孩子,這是人生最高境界,但我們都是普通人,所以需要看這本書
◆遺囑內容可以變更嗎?
◆未預立遺囑,配偶能分多少遺產?
◆我可以把財產全部捐出去,不要留給不孝子女嗎?
◆什麼是信託?
◆遺囑信託該如何規劃?
◆家人過世了,繼承手續該如何處理?
◆怎麼一直有債權人跑出來跟我要錢!
◆如何做保障孩子及家族的財務傳承規劃?
◆不願意支付生活費用的子女,是否可以讓他喪失繼承權?
◆小時候爸媽都沒照顧我,老了卻要我養他?
關於「家」的法律議題,你我都必須謹慎面對、處理
如果你以為:
●我們家沒什麼錢,不用規劃啦
●我只有一個小孩,反正都要給他
●我沒有小孩,就只有自己跟配偶喔
●我家長輩身體硬朗,並且口袋充滿
......你以為可以不用規劃,那麼你可能大錯特錯
面對長輩失智和患病,法律上該如何面對,你可以在書中找到解答。
面對自己生病以及財產如何規劃,在書中也可以找到方向。
面對長輩遺產分割該如何處理,在這裡找到解決方法。
面對要為自己或晚輩做財產的規劃,這裡有路徑可依循。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每個家面對的問題都不一樣,有人是錢的安排,有人是病的拖磨,有人是關係的怨懟……。遺產、信託、繼承案件絕對是一個家最重要卻也是最後的尊嚴,往往因為這些事情家人間互相控告,親人間撕破臉……這些因為生老病死帶來的紛爭,使「家」傳承的不在是幸福,若辛苦一生所累積的財富,是為了讓家更好,而不是魚死網破,老死不相往來。
遺囑、繼承和目前實務上越來越盛行的信託,當你和我面對照顧父母且未來日子必須自立自強不能期待兒女扶養的世代,這一系列的QA方式,希望可以成為大家的幸福傳承法律指南。

Photo Credit: 創意市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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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馮冠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