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警察攔查可疑車輛被衝撞,開槍意外擊斃乘客,一審判國賠748萬、二審逆轉免賠
高等法院認為,當時吳男在小巷中高速駕車逃逸已經造成行人和警察的人身安全都有危險,且警察開槍是向下射擊,目標不是車內的人而是車子的輪胎,開槍是合理的選擇,不能因為乘客死亡,就認為是警察是不合理的使用槍枝。
當警察把浩克打成浩呆,判斷警方是否執法過當的關鍵是?
確實,本案判斷警方是否執法過當(違背《警械使用條例》)的關鍵在於:員警走過去,繼續使用警棍,打擊浩克雙手、身體,當時員警是否仍存有「執行公務」的「必要性」或「正當理由」?經過完整檢視影片,本文作者傾向認為:浩克當時固然已經坐在超商階梯上,但他雙手顯然尚未上銬,甚至還在自由揮舞,顯然他尚未處於「被完全壓制-逮捕-制伏」的「人身狀態」。
《警械使用條例》修法三讀:4種情境可直接開槍,立委質疑「反而限縮警方用槍空間」
員警用槍有3階段,必須先拿出槍械、對空鳴槍,最後才能逕行射擊,修正後的版本列出數種可以跳過前兩個動作、直接射擊的狀況。
詹順貴:台南殺警案凸顯六大問題,政府應謹記教訓、好好檢討並提出妥善對策
警方迅速逮捕真正兇嫌(可能性極高),固然應該給予肯定,但在此一事件凸顯出來的幾個問題,政府也應該好好檢討與提出妥善對策,才能真正告慰2名員警在天之靈,並避免不幸事件再度發生。
台南逃犯殺警案,《警械使用條例》與《外役監條例》下會期將儘速協商修法
依現行規定,犯毒品、侵害與脫逃罪,不得遴選為外役監,法務部將修正《外役監條例》,新增殺警等重大刑案不得列為遴選外役監的標準。
是依法行政還是業務過失?用槍時機不應丟給員警主觀判斷
每一次的事件我們急著在法院、嫌犯跟員警之間選邊站。什麼時候我們才能站在同一陣線,讓政府聽見,我們需要的不是虛無飄渺的完美決策,而是在可能的範圍內,給予我們最好的制度。更細節的讓員警知道什麼情況「得使用槍械」。
員警用槍時機如何才合理?面對通緝犯開車逃逸,員警開槍竟被判刑
員警身處第一線,必須面對可能身懷火力強大槍械的通緝犯或現行犯,因此時常會處於緊繃的狀態,尤其是遇到通緝犯更是如此,如何能要求等到所謂的急迫、需要,才可以合理地使用警槍?
當警察執法開槍通緝犯反遭判刑⋯⋯別讓勇於任事的軍警畏懼執法帶來的後續效應
無論是軍人還是警察,只要遵循用槍時機與要領,合法使用槍械,我們都應予以肯定,而不是讓勇於執法的他們害怕執法帶來的後續效應。
從警察的觀點來看,用束帶逮捕抗議民眾到底合不合法?
束帶能否用來拘束、逮捕之用,與警械使用條例毫無關係,因為警械使用條例既然是一個規定限縮使用的法律,未包括其中的器具自然不受其管理。
台灣已經解嚴20多年,但我們的警察部門服從的不是法律,而是人的權威
解嚴20幾年來,法規開放了,但警察部門的思維仍沒太大改變,仍停留在電影雷洛時代、缺乏法治觀念,這也間接導致了警察工作條件低落。